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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甘孜州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从事贫困群众医疗救助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慈善救助的传统美德为宗旨,为促进甘孜州社会的公平、和谐与进步作贡献。
第四条 主管单位:甘孜州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地址: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县省藏文学校
第二章 业务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为贫困群众医疗提供力所能及的资金、药品、营养品、生活必需品的救助。
(二)争取社会各界的资金支持,为贫困群众提供医疗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
(一)本会设荣誉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二)会员资格:
(1)对慈善事业有重大贡献、热爱和关心贫困群众医疗救助事业的政界、企业界和社会各界的知名人士,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作为本会荣誉会员。
(2)凡热衷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慈善事业并对该项慈善事业有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从事慈善服务的机构,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3)凡热衷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业家、社会工作者和专家学者,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三)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
(四)会员的权利: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3)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4)优先取得本会扶持和自主的权力。
第八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缴纳协会年费。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要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举行,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重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兼职或专职均可;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能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有关部门的资助;
(二)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助与赞助;
(三)举办义演义卖慈善活动的收入;
(四)举办有关实业的收入;
(五)会费;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贫困群众医疗救助的费用支出;
(二)协会日常办公的费用支出
(三);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费用支出;
(四)本会的经费使用接受会员监督的同时,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财务状况,并向捐赠者报告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本地劳务待遇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及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以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